质疑(异议)投诉机制,两法规定有何不同?

对于供应商(投标人)的救济机制,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都有明确规定,比如询问、质疑(异议)、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诉讼等。本专题仅针对询问、质疑(异议)、投诉加以比较,并列举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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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异议)投诉机制,两法规定有何不同?

对于供应商(投标人)的救济机制,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都有明确规定,比如询问、质疑(异议)、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诉讼等。本专题仅针对询问、质疑(异议)、投诉加以比较,并列举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后附总结)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九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总结一:期限规定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询问、质疑、投诉的相关期限规定均以“工作日”为单位。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与异议相关的期限规定以“日”为单位。与投诉相关的期限为“工作日”。

总结二: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询问为口头形式,质疑和投诉均要求书面形式。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异议是否为书面形式没有限制,但实践中基本采用书面形式;投诉必须书面形式。

总结三:质疑(异议)的事项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总结四:质疑(异议)提出的时限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简单来说,是在某个环节结束之后提出质疑。)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要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简单来说,是在某个环节结束之前提出异议。)

总结五:投诉的前置条件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质疑是投诉的前提,没有经过质疑的事项不得提起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没有经过异议程序不得提起投诉;对其他事项的投诉不需要经过异议程序。

总结六:质疑(异议)的主体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提出质疑的主体必须是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对开标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主体可以是投标人,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

总结七:暂停采购(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不需要暂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作出答复前也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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